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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13 10: 17 来源: 市科技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科发〔2023〕9号


各县(区)科技局、教育局、工信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           定西市教育局          定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定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定西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我市科技伦理治理,防范化解科技伦理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9号)和《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工信厅  甘肃省卫健委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科政〔2022〕4号)精神,按照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科技伦理管理体制。成立市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市科技局承担市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市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制度完善、规范执行、审查监管、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各县(区)、定西高新区、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科技伦理治理机制,细化完善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组织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监管与宣传教育等工作,定期向市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落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等创新主体应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开展科技伦理风险研判与监测预警、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科技伦理教育与培训等常态化管理工作。从事生命科学与医学、农业、人工智能等领域科技活动的单位,以及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三、构建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鼓励设立科技伦理相关社会组织,引导并支持科技工作者及相关社会人士主动参与科技伦理学术研究、相关标准与规范制定,建立跨领域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构建约束行业内部的科技伦理行为规范守则,鼓励科技类社会团体与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风险研判、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强化科技人员科技伦理意识。科技人员应坚守科技伦理底线,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接受科技伦理审查监督,开展负责任的科技创新活动,对于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应坚决抵制,并主动报告。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研究。科技人员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遵守有关规定。

五、严格规范开展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在开展科技活动前,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对纳入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及存在科技伦理风险的科技活动,应按照国家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本行业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细化应急审查的程序,做到高效响应、规范审核。完善科技伦理审查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各级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

六、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科技伦理预警监管。市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牵头组织研判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监测预警、提出相应对策。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制定的清单,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依规开展的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要及时登记并开展全流程监管;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加强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定期组织专家对科技活动进行科技伦理抽检复核。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监管机制,严谨审慎开展科技伦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动态跟踪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各方科技伦理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的审查、复核和监管。

七、严肃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制度,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严厉惩戒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科研活动,以及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知情权选择权、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科研活动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

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或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深化科技伦理理论研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科技人员,就科技伦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开展前瞻研究,并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科技伦理治理理论探索。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开展科技伦理治理研究,培育高水平研究智库和研究团队。

十、积极培养科技伦理人才。逐步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治理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围绕科技伦理教育开设相关课程、举办专题讲座,提升青年学生科技伦理素养,树立正确科技伦理观念。各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科技伦理审查专家库,逐步加强科技伦理审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推动和落实科技伦理培训。用人单位要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内容;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事前要对相关人员开展科技伦理培训,引导开展负责任的创新和研究;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主办单位要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活动内容。各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每年定期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及专家开展培训。

十二、持续抓好科技伦理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科技伦理宣传力度,科学客观准确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化解科技伦理认知差异;注重运用新媒体技术加强科技伦理宣传。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技活动期间,面向公众加大科技伦理的集中宣传力度。各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



责任编辑: 市科技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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