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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8-20 10: 18 来源: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西市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壮大全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号)、《甘肃省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甘科农〔2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程序从中央、省属在定单位及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能够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带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评价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市级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职责,会同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通报表扬、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在定单位及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应建立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台账,全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六条  服务对象包括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层主体。服务对象应为市级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七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与服务对象技术需求相关的专业技术特长,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技术示范、成果推广、培训指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工作作风踏实,志愿服务于基层一线,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本选派期工作。

第八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坚持“按需选派、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主要有以下选派方式:

(一)双向选择。根据市级科技特派员专业特长和服务对象技术需求,精准对接、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服务意向。

(二)定向选派。根据工作任务、项目实施等需要,按照服务内容和一定程序,定向选派市级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对开展科技服务。

第九条  符合市级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限为2年,每年在基层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天。服务期满后,因工作需要自愿继续在基层开展科技服务的,可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要与派出单位、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引导市级科技特派员秉持初心,并严格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应主动公开姓名、单位、职称、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市级科技特派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本人服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备案制度。市级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到基层服务时间,同时向派出单位报告并备案。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级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向派出单位、服务对象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服务的,要及时按程序予以调整或清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年度绩效评价不称职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给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接受管理,不履行工作制度,长期不参加市级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的;

(五)其他不适宜承担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创新性开展科技服务,促进项目、资金、人才、技术、成果等科技资源向基层集聚。主要任务有:

(一)开展技术攻关服务。服务企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高”企业为目标,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开展技术难题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帮助解决企业技术难题。

(二)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市级科技特派员,要针对服务地产业发展需求,聚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开展技术示范、成果推广、培训指导、人才培养、科普宣传等科技服务,提升农民科学素质和农业生产技能。

(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市级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入股、成果转让、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与服务对象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积极投身创新实践,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服务产业发展。

(四)参加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活动。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成果转化等科技需求,按照市科技局定向组织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的要求,参与科技特派员产业服务团、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服务小分队等科技服务活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根据市级科技特派员日常工作情况和取得成效,会同服务对象提出年度绩效评价等次建议并报送市科技局,经综合审定后确定年度绩效评价等次。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评价按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议、派出单位评价、综合评价等次依次进行。

自我评价。市级科技特派员对照服务协议,全面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服务协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服务对象评议。服务对象根据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实绩、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派出单位评价。派出单位在市级科技特派员个人总结、服务对象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提出年度绩效评价等次建议。

综合评价等次。市科技局在综合服务对象评议、派出单位评价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市级科技特派员年度绩效评价等次建议,在征求组织、人社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终评价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参加绩效评价总人数的20%。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价等次作为连选连派、通报表扬、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正常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年度考核,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连续服务满2年且年度绩效评价称职以上等次的,在职称评定中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支持服务成效好的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合理收入。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型企业,或在所服务企业中担任职务,应当从企业中获得有偿服务报酬或股权、期权分红。市级科技特派员在农村或城市社区开展公益性技术服务,应当取得有偿服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和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加强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职、瞒报谎报有关工作情况、选派期间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科技特派员个人,以及在推荐选派、日常管理、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派出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市科技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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