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科发〔2025〕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定西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29日
定西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全市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真实、准确、自愿的原则。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科技成果登记类别分为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类。
应用技术类:执行市、县(区)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非软科学类),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软科学类:执行市科技局下达的软科学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市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市科技局进行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
符合《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登记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科技厅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予以登记:
市、县(区)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符合以下条件: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1篇以上,或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各类核心期刊论文(含遴选)收录2篇以上的;项目支撑论文在发表时,该项目编号需位于所有支撑项目编号的前两位。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任务书(立项合同)、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成果科技查新报告。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登记的科技成果简介、转化需求、完成人等信息进行公布,实现成果信息共享,持续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对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及存在将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或拼凑打包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